浅谈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15日 18:59

王丹

[摘 要]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是对城市规划过程中对各利益主体合法利益诉求的承认,进而通过法律上的权利设置来使其有法律上的渠道来表达、实现其各自的合法利益诉求。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各自独立、合法的利益是公众参与权存在的逻辑前提,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则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各利益主体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必然要求。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民参与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1-0209-01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其目的是合理、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保护城市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规划决策和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以人为本、民主参与等现代规划理念逐步融入我國城市规划体系。

一、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概述

公众参与就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它强调公中队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过程的参与、决策和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是公众参与权的重要实践场域,是公众参与权在城市规划领域的具体落实和实践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所蕴含的人民当家作主从本质上决定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内容。传统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规划模型展览、方案公示、座谈会、咨询会等。在这些传统的参与方式中,规划模型展览和方案公示只能让公众了解规划的结果,而不能根据公众的建议再进行方案的调整;问卷调查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信息分析和处理,公众每参与一次,就需要重新设计发放问卷,不仅成本高,而且信息往往也不准确,只能作为规划的参考意见。因此,公众需要以一种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参与城市规划工作。为此,笔者提出将虚拟现实技术引入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这一过程中来,并探讨如何构建基于这一用途的虚拟现实系统。

二、城市规划公众参与重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与自由权、平等权、社会权一样的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因而,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城市规划既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同时它还是一项带社会实践性质的公共事业。城市规划的这三种性质,要求政府的决策要尊重科学、尊重民意,而公众则应当了解规划、参与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一旦城市居民能够直接而持久地接触规划,成为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规划行为便会更加科学与民主,规划决策便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切实体现公众的利益需求,并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其目的是合理、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保护城市环境。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规划固然是对空间物质要素的规划,而物质要素服务的对象是人,城市规划的实施更是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

增强公民的意识有两个方面:其一,对于第一种公众,相关政府要大力宣传民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唤醒这部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意识到并且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扫清他们城市规划不关自己事的思想,让他们切实意识到:城市规划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要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定期举办宣讲会,印发有关的宣传传单或是挨家挨户进行相关知识普及等方式;其二,对于第二种群众,则要尊敬他们,积极对待他们。要及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发布最新的城市规划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自由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而不会受到相关阻力的阻碍;要积极听取与反馈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感受到自己的参与是有限的,自己不是白费功夫,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

2、构建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参与分为规划制定时的公众参与和规划实施时的公众参与。根据国外公众参与经验及我国国情,我国应构建非官方、具有体制保障的公众参与组织,以提高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平衡,从而减少规划实施时遇到的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中立的仲裁组织。听证是利益相关方进行规范博弈和民主协商的过程,但听证并不是化解分歧和矛盾的必要条件。

3、信息反馈及时完善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收集公众的建议信息并不应该是目的。在实践中,大多公众参与活动只注重对公众建议信息的记录,而并没有认真地考虑这些意见建议,政府依旧是按照自己原定的意愿确定最终的规划方案,这种做法实则是对公众利益诉求的一种无视,也是对公众财产自由枞的潜在损害,是公众参与制度实施中急需转变的部分。

公众对城市规划草案提出的建议多是基于自身利益,是对自身利益可能受到草案损害而做出的“防御性保护”,政府对该防御保护行为若是没有回应,即使最终的方案采纳了公众建议,提出该建议的公众也不会有自身利益受到重视之感,降低参与制度发展的民众基础。明确在城市规划中,不可能做到对所有社会利益的绝对一致的保障,必将涉及损益的发生,这是每一项行政决策的必然成本,不可避免。

四、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虽然我国城市规划由众多知名学者和业内专家参与制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规划的决策者,有时出于对城市经济效益增长的过分关注,粗放经营土地,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为招商引资不惜贱卖土地,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而公众参与是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它强调公众(市民)能够直接而持久地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过程,成为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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