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过程中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探索研究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08月19日 15:59

李国正+塔娜 陆梦姝

摘要: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大都已经有效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在国企改革的过程当中很多国企已经由传统的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展开探索和研究,希望能进一步丰富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关键词:国企改革 股份合作制 新型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最早始于农村,后来逐步进入城市。发展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已经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引发了国企改革的新一轮浪潮。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就是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一种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职工既可以按劳分配,又可以与企业共负盈亏。国有企业可以把自身的净资产作股,然后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将股份出售给本企业的员工或管理者,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成为企业的持股人,如此国有企业就有效转化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相关案例举隅

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给我国的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可见: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山东省诸城市在经过试点研究的基础之上,在诸城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由于,诸城市很多国有企业的员工个人出资买断了本企业的净资产。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1999年,我国相关部门对于诸城市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的成果进行回访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两百多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当中,经过多年的发展均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仅仅只有一家企业被兼并,一家企业宣布破产。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仅彻底有效扭转了传统国有企业大范围亏损的现象,还有效提升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发展到目前为止,诸城市的财政收入已经一跃成为山东省九十多个县中的第八位。取得的成绩可见一斑。

二、股份合作制可以解决的矛盾

(一)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

部分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好等原因不能通过股票上市的形式实现股份制改造。基于此种情况,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无疑会成为部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二选择。实施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不但可以保证了本企业员工的就业,同时还可以保证该企业的持续经营,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双赢的。

(二)效率改进与既得利益的矛盾

众所周知,国企改革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既得利益群体。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可见,在国有企业当中有三大既得利益群体:地方政府以及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管理者、债权人(这里主要指的是银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那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已经很难从中得到利益,因此我们可以把地方政府的利益忽略掉。而最不能忽略的则是企业员工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年龄较大的员工,如果失业的话他们将很难找到工作。所以,为了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实施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似乎已经变成了唯一的选择。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保住了员工的饭碗,地方政府也不用再掏钱帮助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而银行也不用像对待破产问题那样对其施加阻力。

三、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改革了原有的国有制,有效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以及清晰化,其资本量化到了个人。但是,通过研究笔者亦发现:这种个人持股的方式也不免会存在一些局限性。企业不得不面临如下问题:

首先,对于股份合作制中这种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股权来说,仅仅只能看作是员工收入分配的一种凭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还是不能被称是资本的所有权。如此以来,在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或产权重组的过程当中很难实现资本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其次,对于持有不可交易的股权的职工来说,他们即使是在想走的情况之下,其股权也无法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除此之外,持有股权的职工无法被解聘,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

最后,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存在造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存在同时也造成了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同时也会致使劳动者利益以及资本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过多的倒向员工一方。进而产生新的短期行为, “工资侵蚀利率”、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无效率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仍然有其局限性:股权不可转让,股权不可交易,股权不能变现等因素都会成为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进行大范围推广的一种无形障碍,尤其会成为企业进一步扩大、发展的障碍。在当前的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之下,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很难长久维持下去。

四、结语

在我国漫长的国企改革道路上,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仅仅只是特殊环境下国有企业改革所选择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其最终的发展结果不是卖给私人最终让国有企业成为私人企业,就是当企业的发展规模受到限制的时候转化为股份制企业,最终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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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邢建廷.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与发展对策[J].理论探索,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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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力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从一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切入[J].政治与法律,2011(12)

[5]张宏伟,何继祥,吴红峨,姜旭阳,王莹.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资格确认及退股股份价格认定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10(1)

(李国正,1986年生,山东临沂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地方治理、公司治理。塔娜,1990年生,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经济。陆梦姝,江苏常熟市人,1993年生,云南大学法语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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