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环境监测在环保工作中作用的制度设计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21日 09:09

薛艳芹

[摘 要]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本文从制度设计的视角,通过从试点环境监测资质制度、构建登记和培训制度以及构建环境监测员的考核制度三个层面,按照激励奖惩的管理制度,极大地完善与发挥环境监测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为相关环保单位与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环境监测;制度设计;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TM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64-01

一、试点环境监测资质制度

选择什么样的环境监测员是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由于监测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资质”是成为法定监测员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其选任应当符合推行环境监测员制度的目的,与其存在的法律依据相一致。环境监测员制度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是完善現行环境管理体制、落实环保公众参与的具体化、经常化表现。由此决定了环境监测员选任的诸多问题。

关于监测员的选拔,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监督职责,二是要自愿并敢于监督,并被所在企业认可。作为环境监测员除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环保状况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环保专业知识,否则就是外行监督内行。环境监测员是所在企业的一名员工,天天与监督对象工作在一起,而且与所监督企业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既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敢于监督;又要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所提意见与建议,合理合法、切实可行,容易被企业采纳。否则,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此外,还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即身体健康。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对环境监测员的任职资格既不能要求过高,但也不能没有限制,一些基本条件还是需要的:热爱环境保护工作,熟悉本单位生产、环保工艺技术;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环境管理干部或工程师;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通过环境监测员任职资格培训考核,能胜任环保监督检查工作。

二、构建环境监测员登记和培训制度

环境监测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要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所以应当建立对监测员的登记制度,即通过监测员考试并取得监测员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报特定机构登记备案,本文认为这个机构以当地环保局为宜。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促使监测员制度更为规范,另一方面也为建立监测员的问责制打下基础。

由于监测员这一职业的专业特殊性,还应对监测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便于刚取得资格的监测员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已有工作经验的监测员与时俱进的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监测员的培训制度中,应当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两种制度。进行培训的可以是资深的监测员,也可以是邀请的各个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专业讲座,或者是环保局的相关人员。

三、构建环境监测员考核制度

(一)对环境监测员的上岗考核

在日本的放射防护监测员制度中,对监测员的考核是非常严格的,而拿到监测员资格证书更是要通过重重关卡。监测员制度规定其资质的取得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形式是笔试,除此之外,还有统一实习。虽然规定考试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但至今都是每年只举行一次考试。考试和实习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由政府(文部科学省)委托给原子力安全技术中心。每年考试的日期及地点等事项由文部科学省以“官报”形式向全国发出通知。考试结果通过“官报”和文部科学省网站主页向全国颁布。日本的这些制度规定至少给我们一点启示,就是要对环境监测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一定要严把考核关。 同样让我们想到的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只有严进的资格才能出高质量的人员队伍。由此在构建我国的环境监测员考核制度时,本文认为,首先应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发布考试简章和进行考试命题,这一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担当为宜。命题组也应当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命题,以保证试题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在对监测员的考核和选任中,本文认为还应引入资格和执业分离制度。在我国的律师制度中有类似的体现。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资格和执业相分离的做法是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实践的重视,摆脱了很多资格享有者只会纸上谈兵,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实际操作的弊端,也是对某些人员进入某些特殊领域的更高要求。在环境监测员中引入这一制度,是因为监测员是一项实务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对其进行资格考试的严格把关后,一定要有一段时期的实践经验,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关于环境监测员的培训考试,需要调整。在试行这一制度时,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是必要的,无可厚非。但在全面推行时,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应交由地市级环保部门来做。原因是:第一,环境监测员行使职权的范围很小,一般只在本单位内部有监督权利,起的作用也很有限,如果要求过严、门槛设置过高,合格的人数就很少;第二,地市级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第一线,对各企业的排污现状和环境管理人员熟悉,更有利于选任合格的环境监测员。

(二)对环境监测员的工作考核

对监测员的工作考核也即对监测员工作的监督。监测员是用来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的,那么对监测员的工作如何监督是我们在制度构建中应解决的一个难题。若监测员不履行职责,就应当有相应的监督和督促机制促使他适当履行职权。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对监督者的监督属于两种不能统一行使的监督。由于监督的独立性,对监督者的监督权必须由监督者之外的第三者来行使,而这个第三者不能是经营者,由监督者监督经营者,反过来又由经营者监督监督者,这种循环监督的模式会侵蚀监督所必需的独立性,因而是不可取的。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置一个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监督者,但是这样做必然引发多重监督的问题,因为监督监督者的监督者也应该被监督,如此衍生下去必然会形成一个无法穷尽的监督链条,这不仅会导致监督成本的极其高昂,监督机制也会因监督权力之间的纠缠与冲突而陷于无所作为的境地。

此外,建立一套严格的环境监测员考核机制还应考虑到各企业之间的差别。各企业生产排污状况不同,环境管理水平也不一样。所以,对每名环境监测员的目标考核也不一样。当地环保部门应会同环境监测员所在企业,合理确立考核指标,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参考文献

[1] 郭秋菊、铃木征四郎:《日本放射防护监督员制度介绍》,《辐射防护》2003年3月第2期.

[2] 施德国:《亟待建立的企业环境督员制监度》,《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6月总第30期.

[3] 王林清:《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论文第22页.

文章 制度 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