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通话提醒与音量调节专利技术研究综述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24日 09:14

我国木地板领域专利技术综述.doc

钱涵翀

[摘 要]本文近期本人在高中的学习过程,采用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申请了一种通话提醒方法和一种音量调节方法两个专利申请,第一个通话提醒专利:当接收到呼叫终端发送的呼叫请求时,判断接听终端当前是否处于可接听状态;当接听终端当前处于不可接听状态时,获取呼叫终端的呼叫标识;依据该呼叫标识确定呼叫终端对应的网络地址;依据该网络地址,在预设的时间周期内将接听终端的终端状态发送至呼叫终端,以提醒呼叫终端是否继续向接听终端进行呼叫。第二个音量调节专利:当用户选定当前电视机的标准音量时,应用摄像头采集当前用户不同角度的人体图像进行建模,获得第一轮廓信息;依据第一轮廓信息,确定用户相对于电视机的第一距离;应用红外传感器,实时监测用户是否发生移动,当用户发生移动时,实时确定用户相对于电视机的第二距离;当第二距离与第一距离的绝对差值大于预设距离阈值时,按预设规则对标准音量进行调节。本发明中的方法,通过实时监测用户与电视机之间的距离,当用户与电视机之间的距离超出预设范围值后,根据预设的规则,在标准音量的基础上对音量进行调节。通过此次专利申请联想到实践中应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本文从影响音量调节的因素、手段等方面对当前音量调节的专利技术现状进行分析,为今后音量调节技术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

[关键词]专利;高中生;通话体现;音量调节

中图分类号:TM3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387-01

一、国内外相关专利技术研究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永远会带动着专利制度的革新,而可专利的判断总是首当其冲。但是,如果过早地对工业应用尚不成熟的发明授予专利权,会不合理地增加公众支出和阻碍后续研发,而过高的门槛却又有可能挫伤新领域的开发及前期研究的积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告诫:“在建立新规则前应当谨慎,以免那些貌似适应特定产业的新标准对其他领域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因此,面对新时期的可专利性扩张,我国的改革要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盲目跟风,应该结合具体的国情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当专利制度与一种新的技术类型碰撞,却无法通过传统的专利理论纳入客体范围时,在具体考察其实质性条件前,应该先从宏观上分析其是否适合以专利权进行保护。首先,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如果不能产生这一效果,自然不能给予保护。其次,要确保专利权的授予与发明人的贡献相一致。偶然的新发现或者将已有的技术重新进行简单的包装都不足以给予发明人垄断的权利。专利由于其独占性高而成为智力成果保护的首选,但是如果将所有的创新一概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长此以往将导致社会的进步被各种大大小小的专利池全面堵塞。所以,应该先根据该类事物的特性去对比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只有在确认现有专利法保护的必要性后,才需要进一步探讨该主题的自然属性,从而确立其在专利中的法律地位。需要强调的是,与其纠结于如何能够进入专利客体的保护范围,不如思考什么是其最合适的保护途径更为重要。落实到具体的技术领域,扩大专利客体的范围需要考察我国在此方面的技术创新基础和能力,再以国外已有的实施效果作为参考,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构建最有利于我国科技产业发展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

二、通话提醒与音量调节專利技术的研究综述

新事物的出现势必会引起不少的争议,而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其权威性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人们依循其指导进行可预见的民事活动。对某一主题设立的门槛高低实际上就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其基本的专利态度,虽然不是获得专利权的最终判定依据,而仅仅是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但是一项专利申请依据现有法律被认为不具有可专利性,即会被审查人员驳回,可专利性判断的前后不一致可能会产生两种问题:一是审查进入初步公开阶段被驳回,虽然之后重新获得了可专利性,但由于丧失新颖性而落入现有技术中,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二是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但所属的主题种类的可专利性在之后被法律所否定,那么此专利权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但有必要依循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进行处理。专利法作为与瞬息万变的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法律,更应当保持良好的适应性,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专利性判断一定程度上是对发明创造的解读,而我国现有的下定义模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三要素”的审查标准也过于机械和概括,因此,可专利性判断常常被诟病为审查人员进行的语言游戏。但换个角度来看,模糊用语会为新情况的出现留下充足的空间,可以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限缩或扩大解释,从而避免了专利法的频繁变动。稳定性并不代表固守过时的法律,而是反对草率地对待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所以,要改善我国可专利性判断的滞后需要保持专利

法的稳定性和灵活度,具体来说,第一,谨慎进行专利法的修改,对于部分主题的变动,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可以先通过补充或单独指导进行及时回应,同时可以此积累相关的实践经验;第二,对于易受冲击的不可专利主题,要进行科学细致的分类,避免范围过于宽泛而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或者出现排除中仍有例外的情况,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第三,可专利性判断需要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专利法》各处,有必要进行统一梳理,清除一些不恰当的举例和排除理由,进一步完善内在的逻辑论证。

三、高中生发明专利技术的研究原则和未来展望

在传统专利制度中,“技术性”要求是发明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美国在二十世纪里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转变了这一可专利性判断基本原则,为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之路亮起了绿灯,并在世界范围内极力推行取消技术性对专利客体的限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针锋相对。“技术性”标准的岌岌可危侧面也反映了可专利性扩张的趋势,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采取技术审查的效果进行重新审视,以进行及时回应。从改变的需求上进行分析:第一,技术的表述具有模糊性。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上没有技术的明确定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常常在意见陈述中只能引用字典上的词义进行解释。但技术一词并不会因而无法理解,目前来看,通过现有的技术“三要素”可以满足技术方案的基本判断。任何一种标准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审查人员的主观理解,但是越详细的标准越容易陷入僵化,因此,法律上出现的不确定性关键要在运用中进行调整;第二,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新生事物的专利化能够带来更为丰厚的垄断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可是也应当注意到专利地域性的特点,认清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背后潜藏的巨大经济利益能否真正为本国掌控,还需要正视我国的科技水平,有待进一步考证。专利法应当远离急功近利,否则简单关闭专利的技术闸门更有可能会迎来汹涌的投机浪潮;第三,解决可专利性判断在信息、生物时代面临的难题。从国外现状来看,抛弃“技术性”标准并没有这场平息争议,无论是判断的方法还是立法体例上,各国都仍然处在不断的探索阶段。美国也不例外,其可专利性判断标准从实用价值已经回归到了物理转换上来。可见,放宽技术标准并没有使得现有问题迎刃而解。可专利性判断的功能之一是确定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把握其合理合法的边界是行政审查及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难点,各国的审查标准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政策考量与选择,除了客体的自身属性外,伦理、经济、政治以及本国的专利传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专利法历史观之,促进技术发展和创新乃是专利制度正当性的来源,将发明限定在技术领域内的可专利性判断,实际上体现了专利法的功能定位,同时也是垄断权不可过广的内在要求。综上所述,目前“技术性”仍然应该作为我国可专利性判断的基准。我们高中在校生更应该鉴于此做好相关专利的申请工作。

参考文献

[1] 双通道音量调节及电平指示模块设计与实现[J].罗纯哲,李探元.微型机与应用.2013(08).

[2] 一种音量调节噗噗噪声的抑制电路[J].潘华兵,胡铁刚.电子器件.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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