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化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27日 13:4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鄢惠凤+林楸玲

[摘 要]目前我国已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缺乏相应独立性,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分析我国相应程序的不足,就完善程序,加强独立性提出几点建议,以助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222-01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由于其独立性不足,不能很好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独立性不足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现状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负全部责任,14至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只对刑法特殊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同时规定,对14至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专门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建立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指导原则,由指派辩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围绕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独立性不足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独立性不足的情况:

1.立案标准过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精力旺盛同时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容易冲动,犯罪具有盲目性。而该特别程序并未作出特别规定,仍适用普通程序,认为立案只需要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未成分考虑未成年人部分犯罪实际缺乏明确犯罪意图或缺乏主观恶意。虽然最终经审判可能判处无罪,但是程序一旦启动,会在无形中给未成年人内心造成一种心理压力,且由于较低的立案标准,每年都有大量没有必要的案件被送往法院。

2.审前羁押率偏高。广西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情况统计分析,2015年至2016年10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1件,涉案未成年犯罪人126人,其中仅有14人在审前获得了取保,审前羁押率高达88.89%。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多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未考虑到未成年人正处于三观形成关键时期,极容易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3.起诉率偏高。刑事诉讼法中虽对未成年人做出了特殊的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但是检察机关仍对未成年人保持较高起诉率。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审查起诉364件561人,不起诉只有76人,不起诉率只有14.5%。正如前文立案标准过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都不同于成年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到其特点,过高的起诉率极其不利于对未成年的教育和幫助。

4.诉讼专业化程度不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人民审判员也应如此。同时指出在中级和基层法院可以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虽然目前在多数中级法院已按要求建立起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但实际上缺乏专业的审判员。在基层法院,一方面案件压力极其巨大,另一方面人手、资金缺乏,未成人审判庭并没有普及,部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仍在普通刑事法庭进行审理。

二、美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欧美国家由于较早工业化,人口向城市中聚集,由于整体社会立法及福利落后,未成年人生活状况恶化,19世纪末发生了“未成年人”司法运动,之后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不断进行研究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先进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一)普遍的少年法庭

为了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各州都建立了相应的少年法庭,由于美国奉行“实用主义”,故而美国的少年法庭既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因为涉及多方面的未成年人案件,故其体系相对比较完整,经过长期的发展有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充分的庭前程序

美国的法律赋予警察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当遇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调查取证之后,警察可根据自己决定下一步司法程序:第一是训诫然后释放;第二是结合未成年行为具体情节要求其进行社区服务作为惩罚;第三是拘禁,同时通知缓刑官。缓刑官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其可采取的措施前两种与警察相同,不同在于一方面其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6个月的监禁,未成年人定期汇报,另一方面其也可移送少年法庭。同时法律也对其做出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否则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该未成年人。这大大的降低了未成年人的起诉率。

(三)宽松的庭审氛围

美国的少年法庭在庭审时与普通法庭明显不同。首先不设陪审团,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极大的缓解了法庭氛围,不至于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法官在庭审的时候也多身着便装,庭审方式多样,如谈话,聊天等方式。法院在庭审时对于参与者做出严格的限制,以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独立性的加强

美国经长期的发展,已形成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方面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存在不少缺陷,另一方面由于独立性不足,导致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针对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提出以下的完善建议:

(一)限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案标准过低导致立案率过高。在耗费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的损害。故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赋予警察和缓刑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程序启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警察处于第一位,对案情实际情况有着最明显的感受,赋予其一定自由裁量权,让其在一些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中或者并无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充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

(二)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减少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虽然目前相关的法律就此做出了规定,但并不明确具体。在实践中,一方面应当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做出更高级别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替代性措施,如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公益组织的作用,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同时若采取羁押措施,则要特别注意将其与成年人分开羁押。

(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起诉率

一旦被起诉对未成年人就意味着要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肃、极大的威慑力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有巨大的影响。故一方面要坚持刑诉和司法解释中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尽可能不起诉;同时,对于刑诉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应进行相应完善,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

(四)建立专业化队伍

未成年人法庭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故一方面可以扩大未成年人法庭受案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建立起具有更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法庭,从而引起相关重视,加大对于未成年人法庭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加强未成年法庭审判员和陪审员未成年人知识培训,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审判活动。

参考文献

[1] 高天保.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 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鄢惠凤(1984——),福建省永泰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林楸玲(1987——),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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