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08月28日 21:59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现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 改革成效 问题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通过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解决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过程。社区治理是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一种新理念,能有效引导基层社区实现良好的自治局面,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社会管理中的失灵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城市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为解决城市社区治理问题、实现良好城市社区治理局面指明了方向。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开始倡导实行社区治理理念而进行基层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社区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创新,将权力下放给社区,促进社会管理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行政指令向具体指导、下派任务向积极扶持的转变,在探索发展社区治理格局方面成绩显著。具体而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了包括居委会、居民小组等完善的基层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机构。据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到2013年底,我国建立了94620个居委会和135.7万个居民小组,居委会成员达到48.4万人。基层城市自治组织机构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承担起了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效供给职能。

二是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局面初现。各类为社区服务的社会性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25.2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36.9%,城镇便民和利民服务网点35.9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12.8万个。这些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性组织能够有效弥补政府、企业和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供给服务方面的不足。

三是在城市社区治理制度建设方面,除了《宪法》等国家大法外,还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及民政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和治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制度规范保障。

四是各地方积极进行城市社区治理实践,并形成了一些典型性的社区治理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城市社区治理经验。比如沈阳模式、盐田模式、武汉模式、青岛模式、深圳模式等。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度不高

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应是一个政府有效引导、社区组织广泛动员和居民热情参与的综合体。但我国现实情况是,社区治理无法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尚未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真正互动局面。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度不高,主要体现为:一是参与治理的居民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当前社区居委会动员离退休老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管理的行为并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多数是一种政治动员性质的参与;二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前社区主体仍将社区管理事务当成街道、居委会等机构的行政事务,对社区经济建设、文娱活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参与广度和深度不够。社区居民有效参与不足的结果是,一方面,影响了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和治理理念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会导致邻里关系的冷漠淡化。

(二)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

政府应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减少对城市社区治理微观层面的行政管控。但就当前的治理现状而言,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明显。政府社区治理的“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区自治和发挥服务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对社区建设和管理进行管控,将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变为其下属机构,直接行政管理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政府社区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并未履行好其应履行的治理引导职责,比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正常经费得不到保障,建立业主委员会并未进行指导,基层自治所需要的资源缺乏而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供给等;政府社区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引导社区治理过程中仍然习惯于行政管控和“大包大揽”,忽略其在宏观指导方面的作用。

(三)第三部门发展不成熟

纵观国外城市社区治理的历程和经验,第三部门在社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门、企业、居民自治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方面的不足。当前参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第三部门组织较少,且不成熟,难以对城市社区内的治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由于当前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承担了过多的具体事务,该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仍然大包大揽,严重阻碍了第三部门的发展和志愿组织的培育。而且,政府对培育和发展志愿性、公益性、自治型等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三部门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

(四)社区治理手段滞后和治理水平不高

科学的社区治理手段和良好的社区治理水平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局面的基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手段滞后及治理水平不高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社区管理工作者团队专业化水平不够,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本地化、学历低、效率差等特点,对社区治理往往采取传统的行政方法,对于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居民提出的多样化需求不能进行创新性思维;二是社区治理缺乏科学性的指导,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培训和理论学习,社区治理容易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问题,对于治理理念的理解不够;三是社区治理所依托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健全,不能为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宏观层面国家大法和微观层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一个框架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定,对于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和指导,导致解决某些社区治理问题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影响社区治理手段的创新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相关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就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可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存在居民参与度不高、政府社区治理行为失范、第三部门发展不成熟、社区治理手段和水平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为更好促进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改革的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参考。

第一,要培养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要规范政府社区治理行为,对其“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逐步解决。合理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宏观层面进行政策指导、制度保障和社会秩序保证,退出其在微观事务方面“大包大揽”的行政管控角色,将本由社会承担的职能交还给社会,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局面。

第三,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要认识到志愿性、公益性和自治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逐步放开对成立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依托政府部门、企业和社区,成立一系列服务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自治型组织,扩大社区自治组织的影响力,使其在动员居民参与方面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四,要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比如倡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社区共治、协同治理等理念,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和理论水平的培训,健全各项保障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通过多方法多渠道来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其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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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辽宁省基层公立医院改革研究”(项目编号:L12AGL003)阶段性成果;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校级科研基地项目“‘新农保制度信任机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DUFE2014J27)阶段性成果〕

(李枭,1986年生,辽宁沈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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