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28日 17:33

不动产登记制度意义说明

刘建明+张鹏

[摘 要]在我国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登记个人的不动产产权并给予公示,有利于提高房产交易的安全性。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进一步分析研究。因此,本文先简要概述不动产制度的背景,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希望能够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86-01

1.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出的背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背景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合会议制度,明确要各自的登记责任。2014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要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在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加挂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2014年11月28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同时,各地方政府也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并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等5处修改,5处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等。

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其中,房产行业作为重要的发展行业,朝着多元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房产行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管理的难度,也加深了與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我国发展的历史较晚,存在着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的产权概述并不全面,对房产的登记也不统一,影响对房产管理的科学性。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是以不动产分别登记为主,在经济的发展下,这种不动产登记方式的弊端愈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明确。从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大,且较为混乱。除了包含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外,还包括房屋的产权。因此,这加大了不动产登记的难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的覆盖面极广,在开展登记工作时要特别的小心与仔细,对不动产名称等方面需要经过详细的考虑与斟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尝试接受不动产登记,使得不动产登记越来越流行,工作量加大,不同经济领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需要办理不同的不动产证书,而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手续存在的一定的差别,加大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复杂性。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动产登记经常会出现各种混乱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由于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以分别登记为主,从整体上来说,不动产登记的规则体系较为混乱,缺乏明确的标准,并且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严重。将不动产进行划分,并且不同类型之间的不动产有不同的登记制度。以这种形式为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无法真正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还使得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复杂化,不够简洁。因此,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工作与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研究,积极借鉴国际上这方面的优秀制度,结合具体的实践经验,进行创新,从而才有利于弥补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

最后,从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来说,组织机构分散,效率不高。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涉及的范围较广,种类多。从国有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来说,我国的地域广阔,不同领域内的土地不动产的登记工作给土地行政部门的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极易出现各种错误,也加大了土地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所以说,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来构建不同的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部门内的登记工作,从而使部门之间的组织结构划分更加明确,工作职责也清晰化,并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走向简单化,提高工作效率。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3.1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水平,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2015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任务。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公信力,尤其是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方便企业和群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因是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的,很容易造成农林、农牧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清,从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或者因各部门登记方法及规程技术等的不同,造成不动产权利的重叠遗漏等问题。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行明确了不动产权利的划分和归属,并记载于登记簿上公示。不动产登记统一实施后,可以更好地明确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界线,减少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当事者的不动产物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的整合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大大减少了其中的办证环节,群众不必再跑来跑去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实现办理,轻松拿到证书,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3.2 实现不动产信息共享

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纳入这一平台,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有利于依法查询不动产信息,带来工作上便利。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能够有效遏制官员在房地产领域的腐败。通过该平台可以依法查询到某个人的不动产信息,这必然会对打击官员腐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因房产信息能够准确地查询到,从而为国家对房产进行调控提供了真实客观的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可以使房产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

4.总结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到制度体系的基本建立还有很长的距离,其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目前,做好这个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克服困难,逐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卓.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2] 詹长根,吴艺,涂李蕾,胡梓桑.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浅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0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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