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模式探析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08月29日 10:48

连锁经营商业模式发展策略探析.doc

20世纪80年代,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在欧美广为流行。近年来,我国也开始以提倡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孵化,或者以研究论坛等形式悄然兴起。国内理论界对社会企业的理解虽众说不一,但总体都认为,现代意义的社会企业应该具备以下特征,即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商业模式借助市场力量开展企业活动、以利润主要或者全部投入到社会公益项目实施公司运营、以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决策权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基于社会企业的上述特征,目前国内存在的主要模式如下:

一、新型的社会福利企业

新型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特定内涵,专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特殊经济组织(企业)。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创办的福利企业实施市场转型基础上,并经历数次政策调整后,形成的一种典型社会企业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福利企业相比,作为新型社会企业呈现出诸多特性: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包括政府、集体、企业、社会、街道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兴办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实施企业利润全体成员共享机制。企业在剔除按照一定税种、税率上缴的税负以外,在必要的生产基金提留后,结余的利润作为集体福利资金,全部用于满足职工生存、发展与福利性支出;三是遵循企业化管理模式。企业是这类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投资者将商业化运营创造的经济收益反哺公益项目,最终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新型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经历了1978—1984年的平稳增长期、1985—1995 年的急剧扩张期、1996—2007年的快速收缩期,目前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达到20232个,增加值达703.4亿元,实现利润118.4亿元。其中,作为衡量福利企业社会绩效的关键指标吸纳残疾职工的人数达到59.7万人[1]

二、劳动就业服务型社会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指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为了解决劳动力结构性失业,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植,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一是坚持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实现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企业在帮助那些非自愿失业的待业人员,获得相对稳定就业的同时,并辅以一定的职业培训或提供相关就业信息,达到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整合功效。二是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是在国家、社会扶持下,定位于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三是企业创办之初,城镇待业人员要超过职工总数的60%,且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时,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四是在运营管理模式上,依靠少量的资金投入,开展产品的加工制作和各种劳务服务活动。在为自己创造就业岗位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形成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前身是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缓解人口膨胀带来的就业安置难,以及高达1700万返城知青引发的城镇就业困难,创建的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1990年国家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规定》,一部分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也有一部分企业濒于倒闭,但是绝大部分企业继续按照经济效益是核心,社会效益是己任,遵循为改革服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发展。

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由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举办,对特定需要服务与帮助的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实体性,且具有典型社会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特征:一是在投资方式呈现政府出资、民营自筹、政府与第三方机构混合出资等多样化态势。二是强调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社会福利服务是核心。社会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帮助社会上那些缺少、或者没有能力获取机会,而又真正需要帮助、救济的特定人群提供必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三是目前我国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对象大体可分为养老服务、智障精神疾病服务、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社会救助、过囚和释囚服务、辅导服务等。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我国社会服务模式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方向转变,国内众多的社会服务组织在运营管理方面,也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管理态势。具体讲:一类是官办型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的任务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服务项目,运营管理的模式是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也全额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和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与活动。如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另一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福利体制市场化、民营化进程的加快,主要采取民间投资和市场化运营管理获取资金,政府只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如社区服务中心、民办养老院、面向残疾群体的托管服务组织等。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且这一实体性组织具有社会企业的典型特征。具体讲:一是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属性;二是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等是资产和资金的唯一来源;三是强调通过参与市场竞争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目前我国现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慈善超市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办学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其前身是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开始步入正轨。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其中:科技服务类11126个、生态环境类1065个、教育类117015个、卫生类20979个、社会服务类35956个、文化类10590个、体育类8490个、商务服务类8717个、宗教类132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9个、其他10989个。[2]

五、扶贫类小额信贷机构

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专门面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信贷服务活动。其基本特征:一是主要是面向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低息或无息信贷服务,强调社会绩效,体现金融服务的社会价值;二是采取商业化运营和关系型信贷模式,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政府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和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外部金融支持环境,有效规避信贷风险。小额信贷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一种卓有成效模式。目前国际上公认最为成功的典范,就是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和印尼的人民银行。

中国扶贫类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社会企业的一种新形式,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全面推进市场化进程悄然兴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它在解决帮困扶贫、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主要是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项目,这类项目非常强调扶贫的社会目标。如国际小母牛项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澳大利亚发展署青海项目等;第二类主要是政府以及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第三类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第四类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扶贫性小额贷款、商业性小额贷款。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投资与发展规模受外部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与发展需要。从2011年开始,国内正悄然兴起一种称之为“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模式,即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基金将商业和公益投资进行全新组合,以金融投资与公益慈善紧密联合的方式,高效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投资模式的独特性在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将商业投资风险和慈善投资风险共同考虑,构建了一个包括财务意义上的投资回报率,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力的系统化评价与测量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会有更多形式的社会企业涌现。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

[2]中国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统计公报. http://www.gov.cn/gzdt

(王江雪,1993年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政府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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