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30日 08:07

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

王浩华

[摘 要]在世界各国,行政收费是普遍存在的政府行为,明确行政收费的性质以及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目前我国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也是完善我国行政收费体质,促进行政收费法制化的关键,本文就以行政收费的若干问题进行几点具体研究。

[关键词]行政收费;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M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312-01

引言

从目前我国行政收费的情况来看,其中工作人员对行政收费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收费总量多,秩序混乱,管理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收费法制化、规范化的步伐,也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收费管理的发展需求。这就要求部门管理这与工作人员要更加客观的认识当前工作的形势,能够审时度势,随时转变工作对策与方法,完善相关管理体质,促进我国行政收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行政收费的概念辨析

1.行政收费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进行行政费用征收,要借助国家政权,将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导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偿征收税费,或者实物。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来源,行政税收包括税收和行政两个部位。由此可见,行政税收是行政征收的一部分,需要税收去调整。行政收费包括很多内容,比如资源费、建设费等。行政收费所有费用都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

2.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

从两者的差异来看,其特征、内容等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首先,从主体方面分析,行政收费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所授权的相关组织,比如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或者基层群众性组织等;而税收的主题,则是国家的特定机关,比如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其次,两者的规范方式存在差异。我国行政税收目前没有完善的规范体系,虽然有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我国行政收费制度的缺陷

1.行政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

针对我国现有的收费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由于其制度内容存在缺陷,经常钻法律的空子,随意更改收费的标准额度,导致我国的收费市场混乱不堪。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加大对收费标准的管理力度,同时应有针对性的对事业性部门做有效的调整,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交由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以后予以执行,以此来有效维持收费市场的秩序。

2.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混乱

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现在城市划分不明确、权力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居多,相关权力部门有: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管理部门的不同,所制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也有明显区别,其结果导致我国的收费标准没有规范性,因此应及时选定收费设定权的主体,进一步稳定社会市场秩序。

3.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混乱

我国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每个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和业务也有明显区别,因此在实施行政收费的过程中,能有效区分收费主体,多个部门同时具有收费的权利,这种不符合市场规范的收费行为,势必会造成外部经济的恶化,进一步影响投资环境,使得难以维持整体市场秩序的稳定。

4.行政收费的程序不完善

在明确行政收费实施主体以后,还需要对整个收费流程有明确的规定,确保收费主体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完成标准的收费流程,更有针对性的对各种违纪收费行为予以制裁,保证我国收费流程有效执行。

三、完善行政收费的相关对策

1.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

为满足我国行政收费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的制度规定,再制定相关行政收费项目的同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满足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比如:收费项目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收费时要遵守所缴纳的费用与支出相分离的原则;对整体收费标准应有明确规定,并进行集中管理。依据我国的《宪法》等内容,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被侵害,确保公民私有财产的安全。而针对非国有财产外的財产,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进行约束的前提下,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授权允许提前作出相关规定,并按照收费标准制定的收费流程。无论是哪种原因的收费项目,被收费单位及个人都具有知情权,并在收费的整个过程具有监督权,相关收费人员应确保整个流程满足公开性原则,才能确保个人或部门资金的安全性。收费、缴费以及支出需要由不同部门单独执行,相关部门相互监督,能够有效避免收费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这对整个收费流程进行集中管理时,能够确保收费部门在公民心中留下良好的印象,整个收费流程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在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得到更多部门以及个人的认可,为我国收费部门的集中管理提供方便。

2.行政收费的设立权限

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按照市场所需,合理的制定不同标准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原则上没有行政收费的创设权,但想要真正行使行政收费创收权,可以先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关权利。为保证能后按照法律要求行使创设权,国务院需要有以下准备:首先,寻找没有明确法律创设的行政收费项目。其次,按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得知,包括省级以上政府和人大的主体部门都具有设定权,还有些人认为,假如《行政收费法》能够将《行政处罚法》作为依据,则可以将其主体上升为省级以上政府和人大。总而言之,如果想要具有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权利,则必须是经过法律允许和授权的行政部门才有资格。而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收费。

依照《立法法》中的相关内容不难发现,假如想要行使行政收费等相关权利,则需要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执行上位法等事项提供明确规定证明方可执行。

3.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

作为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可以依照法律对不同部门实施行政收费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对不同项目收取费用,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实施主体在行使不同权力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所行使的权力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截至目前,我国相关行政收费主体市场较为混乱,由于各项收费权力并不明确,在不同机关单位都存在多个部门具有相同收费权利的情况,因此,收费标准以及管理政策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造成实施主体更加混乱的情况。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需要确保实施主体能够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要确保在行政收费的过程中,做到透明化、专业化,让我国的行政收费市场秩序更加稳定。

结束语

本文从三个放方面对行政收费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推进行政收费设定权法治化[J].江惠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1)

[2] 我国行政收费法治建构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刘红春,李云波.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05)

[3] 论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J].江利红.法学.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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