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监察执法现状及问题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9月04日 13:25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片

贾珍珍

[摘 要]文章探讨了环境监察执法在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病,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监察;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16-01

近年来,雾霾肆虐、水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被推倒封口浪尖,一时间成了重口之地。有人骂环保执法就是没牙的老虎,既不吓人也不起作用。习主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当中,将环境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并赋予环境监察执法更多的权限和支持,加强环境保护的基层执法力量,提升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迫在眉睫,至关重要。结合实际经验和各项研究成果,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浅析当前环境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当前环境监察执法的现状和弊病

(一)环保、环卫傻傻分不清楚

我就职于方正县环境保护局,一个小县城的“不起眼”的单位。最初是由于环保局清闲,工作压力不大,所以选择了这里。刚上班的日子里,总有些大爷大娘来环保局上访:“我们家小区的垃圾怎么没人管”、“你们环保局是管什么的,大街上的垃圾归你们处理吗”等等问题。我总是很无奈的回答这些问题。是因为现在的群众都无知吗?当然不是,因为环保“不常用”,因为环境执法“不普及”。百姓只关心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比如税务、公安、交通等等部门,而环保具体是做什么的,百姓知道的寥寥无几,我最初上班的时候,只能解释说“我们管水、气、声”,扫大街那么小的事情我们不管。其实具体干嘛我也只有面对工作的时候才现学现用。在2010-2012年间,我们的环境信访主张“民不举官不究”,出现问题就是调解、和解,从无任何罚款,各项专项行动也是为了检查需要,各企业、各机关对环保也没怎么重视,总感觉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是个没事喝茶水的地方。2013年开始,整个环保监察的氛围完全变了,从默默无闻到街头巷议,简直天壤之别。这包含着从中央到地方对环保的重视,也包含百姓对日趋的污染的环境愈发敏感。可是,这是环境破坏以后才想到了环保,才想到环保执法不严,才对环保进行了声讨。

(二)环境监察执法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环保实行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执法体制。这一体制有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而且,地方环保部门受“双重领导”。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来看,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受到双重领导:首先是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其次受到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环境执法的横向“分权”。从环境执法权的行驶来看,执法权被分配给不同的行政主体行驶,体现了一种特殊“分权”,即执法权并非由一个主体统一行驶。1989的环保法中,环保部门享有检查权和监测权,人民政府享有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的决定权,法院享有强制执行权。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做了调整,赋予了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相对人限制生产、停产调整的权力,对于责令停产和关闭的事项仍需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权原则上仍属于法院。曾经,伊汉通乡一户养牛户因粪便异味被举报到环保局,在我们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求其签字时,当事人拒绝签收并撕毁,不签收就显示无法下达整改,粪便得不到处理,信访不能办结。在早期的噪声专项行动整治过程中,都是环保、城管、公安三家单位联合,没收噪音喇叭由城管负责,不配合就找公安局,那环保监察执法在噪声整治中起到什么作用呢?遇到县里招商引资的大企业,如果有污染情况,我们也是请示政府,依照政府决定进行处理,执法有心无力。

(三)环境监察执法体制弊病

程序机制不规范:环境监察执法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从而给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权的滥用留下空间。

协调机制欠缺长效性。现实中,环境监察执法仍然欠缺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诸如“环保专项行动”等变成了一种运动;协调机制的欠缺也使得不同部门之间或者不同地区之间的配合和合作无法有效展开,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激励机制缺乏。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对于环境违法主要是以“堵”为主,即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实现对于环境管理的“制约”,在激励机制方面则有所欠缺。另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恰当的激励,最优的准则很难确立”。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其一,上级环保部门对于下级环保部门监督的关系还未理顺;其二,对于地方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无法保障。

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责任是行为主体的动力和约束机制,从目前来看,环境执法领域的责任追求机制并不到位。缺乏环境责任追究机制,致使环境执法监管失职渎职无人问津。

(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不足

1、行政执法能力弱。往往只靠环保部門单打独斗,缺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同时日常监控监管缺位、手段不足、水平不高、应急能力低,依法执法与正确规避责任的意识和方法欠缺,致使出现很多无效监管。

2、行政执法意识不足。首先,在上访环节中,更多是民不举官不究,出现问题以协调为主,惩处为辅。其次,在整改方面,程序化模式化突出,缺乏整治力度。再次,处罚力度轻,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出现了重视环保的要求,但地方政府为了GDP,为了地方企业的“发展”,有相关服务企业的要求,惩处力度在最低标准,处罚执行难度较大。

二、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的建议

(一)执法机构独立

机构独立主要是指执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依附”和“隶属”相对称。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独立主要是指,与其他部门相比,环境执法部门对于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依附性和隶属性较弱。环保执法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执法个体,应当弱化其与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领导关系,避免受到过多的干预。

(二)执法权力独立

环境监察执法主要是以执法权为基础,对于环境执法主体而言,具有完整的、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也是其独立的标志。环境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权力。环境执法主体掌握的权力越充分,其独立性就越强;反之,当执法主体与其他主体分享行政执法权,或者对于其他主题的依赖性越强,其独立性就越弱。

(三)执法程序独立

执法程序独立是指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在行驶执法权、进行行政执法时,能够避免其他部门的不当干预,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不受其他部门的直接的干预和挑战。无论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都不宜直接干预环境执法的过程。当然,依法实施的监督是必要。

(四)执法追责独立

独立环境执法体制还强调执法责任的独立,及执法主体能够独立的而承担违法或者失职渎职的责任,实现权责的相对统一。责任独立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责任、承担责任。责任独立是独立环境执法的重要一环。

(五)人员专业

环境监察执法首先要懂环保法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懂法才能执法,所以对人员的选择上,既要环保专业,也要加试环保法律法规,不能现学现用。尤其面对新形势下的环境执法,如果执法错误,就会造成污染制造者逍遥法外,或者污染制造者因不满判罚而进行的百姓与国家机关的对簿公堂。

参考文献

[1] 陆新元,陈善荣,陆军.我国环境执法障碍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措施[J].环境保护,2005,(10):22-27.

[2] 黄锡生,王江.中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破解[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01):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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