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9月05日 17:24

...信息保密制度不完善

余柱芸

[摘 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众多引渡原则中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则,无论是保障人权、主权还是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方面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该原则局限性的主要表现是具有超过其法律色彩的政治色彩,而引渡制度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增强该原则的法律色彩,使该原则更加完善,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目前主要完善措施是明确对政治犯罪的界定标准以及统一政治犯罪认定权主体。

[关键词]政治犯罪;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232-01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原则中最复杂、敏感的原则,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自十八世纪其产生时起,具体实践中就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早在工业革命后半段,就有学者指出了该原则所带来的争议之大,他认为相较其他规则,这个规则引起了更多的疑惑、误解和讨论。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实践中却蕴含着更为浓烈的政治色彩,这也是该原则不足性的具体体现。纵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其产生到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这一原则慢慢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而这一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政治方面的因素。在此背景下,我们认识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政权争端的牺牲品。在法制发展初期,引渡活动主要就是由统治阶级开展的,是一种政治色彩浓重的权力制约手段。与早期的引渡制度相比,现代引渡原则的政治色彩逐渐消退,法律色彩越来越浓重,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比较民主的刑事司法活动。

因为各国仍未能清晰定义政治犯罪,辅助性的国内外条文都十分欠缺,仅有的相关规定实用性又极低,所以国际社会主体在处理引渡请求时,通常会受到各自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的支配。虽然在部分国际条约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由于各国认定政治犯罪时未能使用同一标准,因此该原则往往会被排除在国际政治环境之外。也正是因为存在的随意性,被请求国在认定该原则时不会被限制,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往往导致权利的滥用。有的国家依据政治因素肆意扩大或缩小政治犯罪界定范围来决定是否进行引渡活动,在近几年已经发展为一些国家间的政治交易手段。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局限性成因包括两个部分:政治犯罪概念不清及政治犯罪认定权的分离。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国际社会对其适用的限制对其发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终究要从根本上想办法尽可能的把弊端控制在一个可以被接受的范围。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几点完善建议:

1.完善政治犯罪的概念

根据众多国际法学者的观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将会继续并长期的在国际社会中存在,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政治犯罪概念不清引起的,所以要完善这一原则明确政治犯的概念是排在首位的。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产生到现在,政治犯罪概念不清使得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缺陷,国际上的学者也提出过很多相应的理论,但不管是取消说还是取代说在现代国际法律发展中都是不合适的。政治犯罪包括相对和绝对政治犯这两种形式,绝对的政治犯罪犯罪方式极端、会对国际社会产生极大危险,因此各国通常会选择协作解决这类问题,部分条文规定也特别允许了不引渡原则在这一问题解决机制之中的适用。相对政治犯罪层级较低,是包含政治因素的一般性犯罪,由于所包含政治因素的不同,相对政治犯罪形态多样,这要求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注重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经过全面权衡再决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去留,在实践中适用该原则时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原则适用的逻辑过程一旦出现漏洞就极易导致普通罪犯以政治因素为名而趁机脱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重人权,有利于推进国际司法合作,顺应了人类法制社会进步的总趋势,虽然当前国际社会中仍然没有一个对政治犯罪的清晰定义,但其可以制定一个最低标准,笔者认为,政治犯罪至少要具备以下这两点:首先犯罪行为必须要符合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另外,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确定政治原则的指导下做出的,比如以国家政治制度改革为目的而进行的犯罪。有了一个最低衡量标准,各国在认定政治犯的过程中互相监督与协助,可以尽量避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

2.增加司法审查在引渡审查制度中的作用

现在国际上存在三个类型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审查着重考虑政治因素,容易忽略人权,司法机关审查从法律角度出发由可能缩小政治犯罪适用范围。因此本文坚持认为,在审查引渡政治犯时必须同时涉及政治、法律要素,即应当建立双重审查制。双重审查制不仅在审查形式上有所创新,这一制度中,决策主体也得到了相应改变,由于引渡在本质上被划分在法律问题范畴内,司法机关才应是真正享有决策权的主体。新式双重审查制在制度设计中做到了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高效衔接。行政机关初步了解事实,决定是否引渡,再将既得结论以及辅助性文件移交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后达成最终决定,同时向请求国通报决策结果,这一体制的建立以维护国际社会和平、减少政治争端为最终目的,减少行政机关的介入,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由此可见,协调好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适当赋予司法机关认定政治犯罪更大的职权,可以让引渡逃脱政治交易工具的命运,走上法治轨道。

3.加强国际合作,积极进行理论探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与关注的话题,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使国内外学者在这一原则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开拓创新,对该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深入探究,完善这一原则,并在各国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开拓新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各国优化引渡制度建立的法律保障,推进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部升级。

作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重人权保障、主权维护,在国际司法协作发展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尽管该原则已被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在其内部还是存在着政治元素过多这一缺陷,致使该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弊端突出。笔者认为要完善该原则,首先要了解缺陷产生的原因,而政治犯罪的概念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同国家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社会形态都不一样,所以对于政治犯罪的理解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适用起来还是很困难。另外引渡制度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这一原则相关的问题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就说明国家需要完善引渡方面的法律。总而言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让这一原则不断进步,在国际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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