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视听新媒体发展研究及监管探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02月24日 03:35

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大视野

邱宏++曾凡俊++杜玉辉++马键文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4G和光纤宽带技术的普及应用,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5.14亿,视频消费已进入全民化。视听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在重构媒体传播格局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媒体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研究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视听新媒体的发展与规制方面做出的许多尝试,对构建新传播格局下我国视听新媒体监管体系具有十分迫切的需要。

[关键词]视听新媒体 发展研究 监管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117-02

一、前言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4G时代的来临和光纤宽带技术的进步,各类视听新媒体服务应运而生。我国网民和手机用户的持续增长,使得网络视听产业在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中日益普及,愈来愈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根据《2016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5.14亿,视频消费也由过去的年轻化开始进入全民化1。视听新媒体融合了传统的广播电视和新兴的互联网载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途径、机制、形式与路径,重构当今媒体传播格局的同时,也改变了媒体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欧美国家视听新媒体发展历史、现状,对构建新传播格局下我国视听新媒体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欧美视听新媒体发展概述

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较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法规体系,在视听新媒体的发展与规制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梳理概述如下:

2.1 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早着手视听新媒体产业跨界发展的国家,早在1993年便推出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特别强调了解决信息在不同网络之间平滑流通的重要性。1996年,美国通过的新电信法制定了“对称准入”的政策基调,取消了电信和电视业相互之间不能进入对方市场的限制2。2003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研究如何针对互联网带来的影响进行管理。同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吴修铭教授(Tim Wu)提出建设网络中立制度的设想,要求网络运营商保持中立的姿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应用服务3。FCC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以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为支撑,以FCC指定的处罚标准为依据,以行业自律和公民监督为辅助,多元化管理,多层面法律规定,立体式防范4。

在美国众多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中,YouTube和Hulu的经营理念和内容生产模式最具代表性,前者是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代表(还包括Vimeo、Maker Studios等),其内容全部来自内容合作商或网友自制分享(UGC);后者则依靠NBC、ABC、Fox、CBS等传统广播电视媒体多年积累的正版优质资源,并雇佣专业团队持续生产高品质节目(还包括News Distribution Network等)。

2.2 欧洲

欧洲在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延续了传统广播影视领域的价值理念,同时从经济与价值两个领域考量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及其未来走向。20世纪后期,欧盟陆续发布的《电视无国界指令》、《有线电视指令》、《电信、广播与信息技术融合绿皮书》以及《视听传媒服务指令》等,均明确规定视听媒体应维护欧洲多元文化,保护欧洲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完善,引导视听媒体的行为,规范行业体系,从而促使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欧盟意识到“线性视听媒体服务”与“非线性视听媒体服务”的边界愈来愈模糊,以互联网为核心纽带,多种视听服务不断融合发展,传播渠道日益多元,“大视听”产业发展已成大势所趋。

在此背景下,英法等国开始整合视听资源,大举进军“大视听”产业的改革创新。通过整合BBC第四频道、第五频道、英国独立电视台(ITV)、英國电信(BT)、Talktalk和Arquiva等传媒及通信公司的视听传媒渠道与资源,英国打造了以互联网为网络中心,连接广电、电信和互联网资源的综合视听媒体服务平台YouView,并衍生出基于该平台的“大视听”产业。与之相仿,法国France24电视台的运营模式也是欧洲视听新媒体产业“平台化”的有益探索。它将视听节目同时通过有线、卫星和网页发送,支持手机、电脑、电视等多终端的访问,成为多功能、集成化的视听平台。

三、欧美“网络中立”监管理念变迁

一直以来,有关“网络中立”的论争基本都是围绕网络运营商展开,要求ISP始终保持中立的姿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应用服务,其初衷就是期望限制运营商对内容和应用提供商的控制。

然而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的一点是,随着内容及应用提供商的发展壮大和移动设备制造商的强势崛起,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接入互联网。移动设备制造商和移动操作系统开发商施加在移动终端内容与应用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其中最突出的代表便是苹果公司。除此之外还有谷歌、微软等,这些操作系统开发商已处于事实上的移动终端用户内容及功能的“把关人”位置,即使是网络运营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预装在这些机器上的软件及服务5。

可见,随着产业生态的变化,互联网权力版图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网络中立”的初衷——限制运营商对应用和内容提供商的控制权已不再是网络治理唯一需要关注的问题,甚至都不再是主要问题。变化的网络现实环境使得该议题涉及的对象从过去单纯的运营商网络拓展至围绕网络上下游产业的全部技术。媒介融合程度的不断深入,使得“网络”本身的含义也早已超出了传统计算机网络的范畴,“网络中立”升级为“技术中立”6,相关立法与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四、我国视听新媒体监管体系探究

4.1 我国媒体监管体系现状反思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视听新媒体领域,监管体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广播电视服务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信部依照电信行业的管理权限,对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视听新媒体服务进行监管7;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则负责“制定互联网新闻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互联网新闻报道工作”8。因为各主管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持续的联系与沟通,多个部门之间也难以有效协调,这一监管体系最大的弊端在于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管理的现象。

其次,我国用于规范与调整视听新媒体传播及运营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指导,缺乏相关领域的专门法律,整理约束力不强。

最后,视听新媒体的行业监管更多还是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主管部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监管活动,监管机制较单一,行业自律及网民监督参与的机制相对不足。

4.2 我国监管体系优化建议

1、从严防死守到积极引导,倡导行业规范与自律激励相结合

互联网服务内容提供商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最主要的目的。过于粗放的管理会引发“野蛮性”生长,而太过严苛的管理又会打击创新。倡导行业规范与自律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互联网治理路径之一。通过行政手段和积极引导的方式,培养视听产品制作者和内容提供商的法治和自律意识,同时利用行业组织的力量作为溝通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桥梁。

2、充分借助公众力量,畅通反馈,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早期的互联网用户主要是信息传播的受众,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借助更加便捷开放的网络服务平台,用户逐渐参与到信息内容生产中来,甚至成为主要贡献者,于是也就成为了内容监管的对象。在现今的监管体制下,网络用户缺乏判断和处置的权力,仅处于监管的消极应对者的地位。但从长远来考虑,若能将用户自治的权力加以肯定、引导和建设,逐步建立网络用户共同价值的自我认同,则有可能引发巨大的创造力。

3、建立应急监督预案

根据现有案例,总结经验,制订监管预案,紧跟行业发展态势,不断更新调整。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预案,规范处理,防止虚假、有害信息扩散。

五、结论

互联网信息内容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视听新媒体行业更是一个融合发展的全新产业,传统监管理论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其局限性。本文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更加注重激励用户生产优质内容,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同时重组下放部分管理和决策权给行业及用户主体,使其逐渐成为监督网络内容和维护信息质量的重要角色。通过构建多样化的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最终推动视听新媒体传播的有序化自组织。

参考文献

1 2016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544813.html。

2 张沛,竞争环境下的美国“三网融合”【J】,通讯世界,2002(3)。

3 Tim Wu, Network neutrality, broadband discrimination, Journal 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High Technology Law, vol.2, 2003

4 杨状振,美国电视节目低俗化监管体系探新[J],电视研究,2008(1)。

5 J. Kramer et al, Net neutrality: A progress report,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vol.37,2013

6 J. Kramer et al, Net neutrality: A progress report,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vol.37,2013

7 张伟、黄为群、黄薇莘等,三网融合下的视听新媒体监管体系研究【J】,现代电视技术,2011(10)。

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职责》,http://www.scio.gov.cn/xwb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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