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3月27日 12:25

吕洋

[摘 要]2012年12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随着《决定》的正式颁布实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本文详细阐述了企业在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应采取的主要做法,并系统分析了企业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85-01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我国出现劳务派遣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末,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并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基本内容告诉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赔偿责任等。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民事合作关系。在整个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两个单位相结合对一个劳动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优点

(1)提高了管理效率。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免去了用工单位招聘、入职、离职、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减轻了用工单位的工作负担和用工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使用工单位能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2)规避了法律风险。由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有劳动无关系”的特点,大大降低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直接产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因而降低和规避了一定的用工风险和法律责任。

(3)促进了优化配置。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即时需要即时使用的用工机制”,有利于用工单位在市场条件下机动灵活的用工,促进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管理。

三、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结合用工管理实际,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偏大

部分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偏大,超过全口径用工总量的10%。

2、不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部分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在抄表催费、客户代表等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

3、存在混岗交叉作业情况

个别电力企业存在全民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农电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集体职工与全民职工混岗交叉作业的现象,造成同一业务类别、同一岗位层次未采取同一种用工方式,存在违反同工同酬的情况。

4、对被派遣劳动者培训不到位

部分电力企业对劳务派遣工培训不到位,阻碍了被派遣劳动者真正融入到公司中,缺乏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以致被派遣劳动者在心理上产生反弹,对企业始终无依赖归属感,游离于企业的组织边缘。

5、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部分电力企业对劳务派遣工收入弹性不足,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的收入与绩效有效结合,或只侧重物质激励,轻视员工内在需求激励。

6、 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

部分电力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低或无派遣资质,个别企业仍然存在自我派遣问题。

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规范劳务派遣运作

一是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管理。认证和评估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首要环节,如果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用工资质,一旦发生纠纷,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其资质的审查,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规模大、实力雄厚、专业化程度高的劳务派遣公司。

二是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服务的约定和监控。劳务派遣协议是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民事合作法律关系的凭证,是双方管理派遣员工的重要依据。因此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派遣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各类协议,维护三方的责权利和合法权益。劳务派遣使雇佣和实际使用相分离,因此涉及用工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三方主体,三类合同或者协议,电力企业应该做好劳务派遣协议、岗位协议的签订工作。

2、 严控劳务派遣用工

一是规范清理,降低用工风险。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着手清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不符合用工岗位要求的及时进行清理。二是把好入口,控制社会化总量。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偏大,已超过全口径用工的10%的电力企业,暂时不再招聘劳务派遣用工。同时对于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待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不再进行续签。通过合同期满、退休等方式逐步减少用工,保持用工总量负增长,确保合理规范用工。

3、 积极探索业务外包用工模式

业务外包的实质是企业重新配置内部资源,将公司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企业的优势领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电力企业可根据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将非主营业务、非核心岗位外包,进一步减少在非主营业务上的劳务派遣用工,把抄表、安全保卫、后勤辅助、计算机硬件、生产辅助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减少用工需求。

4、 完善劳务派遣岗位分析

建立劳务派遣岗位适用名录。加强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分析,建立劳务派遣岗位适用名录。对于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标准岗位名录》中“一般”或“通用”岗位,在内部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可通过使用社会化用工解决,对于关键技术、生产技术管理、职能管理等核心业务岗位和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社会化用工。后勤、物业等服务类通用业务优先采用业务外包模式。

5、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加,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方面遇到挑战,作为管理者应重视有着“企业内部法律”之称的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驶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

6、 建立企业危机预警管理机制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风险将进一步增大,极可能发生劳务派遣员工越级上访和群访的事件,危及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因此,为迅速有效处置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期间涉及稳定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司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电力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用工风险预警机制。

7、营造尊重派遣员工的企业文化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将使劳务派遣员工产生归属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电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重要性,通过营造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人本文化,生产经营和文化活动均以人为核心、为主体,并通过顺应人性的管理、凝聚人的合力、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管理和根据人的需要的管理来最终实现公司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共同和谐发展。

8、重视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培训

电力企业应该通过提供持续的培训与教育计划,满足劳务派遣员工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的需要,提升员工为企业带来价值的能力。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实际上在用工单位从事工作而不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对电力企业而言,应主要承担起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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